商标争议、诉讼
商标争议申请注册商标的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争端。商标争议可以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五年内,委托我所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商标争议的当事人,仅限于商标注册人。因为根据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未注册商标没有专用权,因此,不能提起商标争议裁定。
争议裁定。申请人在五年内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情况的反映,期限过短,不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期限过长,又会使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权和期不稳定,影响新注册人商标决策的实施。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商标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某一行政行为的损害,而提起的关于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诉讼。我国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是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而进行的。
(1)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用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 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到财产权的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讲,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 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C、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E、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F、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G、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3)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 对商标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而不同源于原告提起诉讼。只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被告才享有诉讼中 的权利和承担诉讼中的义务。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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